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面审查原则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面审查原则”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概念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二)含义 “全面审查”包括:1、事实和法律;2、实体和程序;3、共同犯罪;4、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 “全面审查”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对于第一类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面审查原则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该原则的基本含义: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