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罚金执行 1、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根据判决要求犯罪分子在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3、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四)执行顺序 (1)被判处罚金...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该原则的基本含义: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