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客观性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客观性”,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 (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在这段陈述中,“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由于是猜测,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但是其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客观性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该原则的基本含义: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