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进行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