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
本文“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