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法考点:决定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决定”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决定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诉讼中的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2、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即使允许复议的,复议也不影响决定的执行。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法考点:决定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