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执行措施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执行措施,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注意:(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注意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诉法243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注意:(1)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3.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执行方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不动产也可以采取扣押或转移产权登记证的方式【注意】法院成为拍卖、变卖的主体民诉法第247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1)《最高...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执行措施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