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代位权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代位权”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代位权 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物,以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其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其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在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包括扶养、赡养、继承、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是专属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与方式 债权人... [ 查看全文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代位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