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辅导:合同履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 2040合同履行 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内主体有效)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三人的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人任水月至时生效。附终止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 [ 查看全文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辅导:合同履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