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决定与判决和裁定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2、适用主体不同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即使允许复议的,复议也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例5」(-2-65)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答案:CD「例6」(2010-2-35)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