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的主持机构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的主持机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二章 选举的主持机构(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3.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4.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5.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2.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的主持机构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