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二章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