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2)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2)”,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重点法条3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2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 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2)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