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