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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 (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5)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2.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要求国家给予赔偿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欢迎您下载!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欢迎您阅读下载!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宪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宗教信仰自由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宗教信仰自由”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关于宗教信仰自由,考生主要掌握以下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央军事委员会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央军事委员会”,欢迎您阅读下载!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就把党的中央军委同国家军委统一起来了。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本文“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宪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基层群众性自治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基层群众性自治”,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2016年司考宪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三)职权①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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