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现行宪法规...
[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欢迎您下载!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①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②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平等权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平等权”,欢迎您阅读下载!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大常委会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 (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欢迎您下载!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制度”,欢迎您阅读下载!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务院”,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宪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