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民机会平等+投票结果平等“四分之一条款”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法#18-#23)...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