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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务院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务院”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宪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概述】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欢迎您下载!一、文化制度的概念现行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2、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3、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考点:近代宪法的产生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考点:近代宪法的产生”,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考点:民族自治机关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考点:民族自治机关”,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重点法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解释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二、宪法解释的原则各国的宪法解...[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考点:人民检察院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考宪法考点:人民检察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务院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宪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务院”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考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考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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