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