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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政权组织形式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政权组织形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 [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政权组织形式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历史发展”,欢迎您阅读下载!一、宪法的产生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之国务院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之国务院”,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务院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务院”该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宪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概述】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欢迎您下载!一、文化制度的概念现行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2、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3、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考点:近代宪法的产生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考点:近代宪法的产生”,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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