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欢迎您阅读下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村民委员会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2、村委会的任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