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