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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章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结构

本文“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结构”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欢迎您阅读下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村民委员会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反分裂国家法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反分裂国家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设立《反分裂国家法》,是以立法确定中国人民决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重大战略举措。本文总结了反分裂国家法的重点法条,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一)性质、地位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3年外,其余都为5年。(...[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政权组织形式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政权组织形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家主席”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你知道哪里有司考宪法知识点下载吗?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的历史发展”,欢迎您阅读下载!一、宪法的产生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之国务院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之国务院”,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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