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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宪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宪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1.行政长官(1)任职条件①年满40周岁;②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③在外国无居留权;④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提示】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2)产生办法①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后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③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3)任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4)负责对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5)职务代理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6)行政长官的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讲解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讲解”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领导体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二)性质、地位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1.历史原因:我国历史上国家统一占据主导地位。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分布、资源分布、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实行单一...[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选举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大代表的选举(一)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1.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官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官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法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检察官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检察官制度”,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检察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一)现实性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2.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二)广泛性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三)一致性1.享有权利和承...[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想有选举权...[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一)劳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身自由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身自由”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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