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宪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宪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1.行政长官(1)任职条件①年满40周岁;②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③在外国无居留权;④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提示】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2)产生办法①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后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③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3)任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4)负责对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5)职务代理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6)行政长官的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