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2)根据《立法法》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3.监督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2)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①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②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