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宪法》辅导:特别行政区制度
加油复习司考宪法,多做题,多看看知识考点,就有希望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辅导:特别行政区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宪法》辅导: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