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宪法》知识点:人民检察院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知识点:人民检察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法律教育網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宪法》知识点: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