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选举程序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选举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人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各级人民代表大... [ 查看全文 ]2016司考宪法重难点:选举程序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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