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相对于其它类型法律科目来说,学习起来趣味更加浓厚一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它包含着一些历史事件,你是如何学习法制史的了?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 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