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法制史相对于其它类型法律科目来说,学习起来趣味更加浓厚一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它包含着一些历史事件,你是如何学习法制史的了?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的第一个政权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按照最初的约定,一旦清廷宣布退位,民国就要做出他原来的承诺兑现。就是要把民国的大总统让袁世凯来做。所以,孙中山在就职时只能叫做“临时大总统”。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以限制和防范。 交权之后,进入到了民国的北京政府,又叫做北洋政府。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制袁世凯权力的意 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草案”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按照袁世凯的意愿,完成了民国的一部宪法,叫做《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 袁世凯死后,即...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