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 [ 查看全文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