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2016年二级建造师即将开考,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的撤回”你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要约――新要约――更新要约――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 查看全文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