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垫资概述、性质及处理
你熟悉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垫资利息问题”考点吗?包括垫资概述、性质、处理,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催告权 1.垫资概述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 根据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不许招标。同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该示范文本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该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但是,很多时候,这种用意未能落实,不仅... [ 查看全文 ]2016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垫资概述、性质及处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