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6知识点(六)
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网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的相关知识点,考生们快来看看自己掌握了吗。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6知识点(六)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品种限制性规定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2)配制制剂审批 省厅同意省局批准 (3)自配制剂使用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省以上局批准】。 (4) 自配制剂销售 不得在市场销售。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6知识点(六)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