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CPA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2016CPA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留学群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第五单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 [ 查看全文 ]2016CPA考试《经济法》精选考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