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 ◇考试重点: 本节的高频考点主要有:一是租赁合同的期限,主要涉及不定期租赁及其解除问题;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时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起考查;三是转租问题,主要涉及转租的条件、出租人的追认;四是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装修物的归属。出租人的维修 义务、承租人的义务、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权利以及买卖不破租赁,也需要掌握。租赁 与买卖、赠与并列为司考中的三大重点合同。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14-215 条、第 218 条、第 220-221 条、第 223-227 条、第 229-230 条、 第 232-233 条、第 236-237 条、第 239-242 条、第 244 条、第 246-248 条、第 250 条;租赁 合同司法解释第 24 条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种类 内 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 租 人 的 维 修 义务 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违反维修...[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