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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