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希望对备考考生能有所帮助。 【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 (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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