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希望对广大备考2016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案情】 刘某于1983 年进入庆松公司工作。2006 年3 月,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 年3 月1 日起至2009 年2 月28 日止;职务为车间主任;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刘某的工作能力,变动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职务、工种及合同履行地。2007 年双方又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收入另行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执行中,任何一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2008 年1 月5 日,庆松公司向刘某发出《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将刘某辞退。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庆松公司补足各类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支付刘某违约金10 万元。庆松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遂向法院起诉。 【审判】 审理中,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庆松公司应否本案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利益衡量??即使应当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否调整? 【评析】 1.本案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当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的相关文章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更多信息请登录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了解详情。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