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精选:级别管辖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精选:级别管辖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提供最新级别管辖刑事诉讼讲义,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广,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范围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 [ 查看全文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精选:级别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