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
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二十条司法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欢迎参阅,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 [ 查看全文 ]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