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2016司法考试民法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2016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 一、担保物权特性 (一)从属性 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质 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17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物权法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民法担保物权一般概述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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