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国司法考试
浅谈民国司法考试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你整理分享浅谈民国司法考试,欢迎考生前来参阅,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预祝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顺利通过。 法官为亲民之官。裁决攸关民众权益,影响政府公信甚巨。故用人一端,慎之又慎。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 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法治国模范。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斯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剧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体制,日趋过时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据统计,1912年到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达半数以上。 北洋政府一成立,司法官考选成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5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同年9月颁布的《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青睐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人... [ 查看全文 ]浅谈民国司法考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