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今年,侵权责任法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无论是卷三还是卷四,都不难看到其“踪影”。下面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就为大家带来侵权责任法的必备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带来帮助。 1、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