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点:村民委员会
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点:村民委员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点: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