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 [ 查看全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