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
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5.差额选举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小编推荐: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常识100条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百科常识 2016年公务员公共基础常识备考:中国作家作品 公务员公共基础2016年常识备考:天干地支纪年法 申论热点 | 申论范文 | 行测 | 公务员考试题库 | 公务员备考辅导... [ 查看全文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