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提出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王岐山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具体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 战略高度决定战略价值。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 [ 查看全文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