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
以下内容是由留学群实用资料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liuxuequn.com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 [ 查看全文 ]物业法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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