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讲解:抵押物的范围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对注会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讲解:抵押物的范围”,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讲解: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的不动产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相关链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4)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 [ 查看全文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讲解:抵押物的范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