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 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避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二、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 [ 查看全文 ]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的相关文章